信息标题 |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暨通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证件核发工作的通知 |
文件编号 | 巴政办发〔2016〕32号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16/5/10 |
发布机构 | 巴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载体类型 | 电子 |
关键字 | 行政执法 |
索取号 | jj001-7000-2016-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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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43号)的要求,结合自治州实际,州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州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开展通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证件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培训、考试和证件核发范围
(一)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执法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法律、法规、规章委托的组织执法人员;
(三)实行中央或自治区垂直管理在地方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部门执法人员;
(四)领取国家部委执法证件并在本机政府备案的部门执法人员。
二、具体标准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部门在编、在册、在岗,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务人员;
(二)参加统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取得执法资格;
(三)按规定的申领程序取得行政执法证。
三、清理、培训、考试和证件核发步骤
清理工作于2016年4月份开始,12月底前完成。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核查(4月—6月)。各县市、各部门要对照清理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要求,对所管理的现有执法人员进行逐一核查,重新填表造册(详见附件)。
(二)资格考试(7月—9月)。资格考试分为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和通用法律知识考试。通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州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具体事宜另行通知。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各单位将考试成绩加盖公章后报州政府法制办,考试成绩做为核发执法证件的参考依据。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三)核发证件(10月—12月)。根据工作安排,今年的证件换发为全区统一换发证件,持有有效期以内证件的人员此次一并培训、考试、核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制的《行政执法证》。新核发的执法证件将录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未列入查询系统人员将不具备执法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培训、考试、证件核发工作的开展既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要求,也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按照“谁申领,谁清理;谁核发,谁督查”的原则,州政府法制办负责州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清理、培训、考试和全州执法证件核发工作,同时对县市清理、培训、考试工作进行督导;各县市法制办负责本辖区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清理、培训、考试工作。各县市、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本县市、本部门开展清理、培训、考试工作。此次清理、培训、考试工作开展情况也将作为各县市、各部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三)强化责任。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清理工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工作不力或者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解决、纠正的,要加大问责力度,确保专项工作顺利开展。
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州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科联系。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
附件2:行政执法证件登记审核表
附件3: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汇总表
附件4:行政执法人员登记审核汇总表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